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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9-26


  厦门房产网9月26日讯 (驻福州记者 杨文)今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社会上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与此同时,部分劳动者及用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在理解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和看法。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钟维平就我省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钟维平表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人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澄清了大众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企业要签订合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合同的情况,实施条例有何规定?对此钟维平称,针对这一情况,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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