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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逾期 业主收房也超期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9-26


  业主黄某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后,以开发商逾期交房等各种理由拒绝收房,被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补齐各种材料后,业主黄某不收房也构成违约。

  开发商逾期交房  业主拒绝收房

  2005年10月,福州某开发商与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06年9月30日前,开发商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黄某,逾期交房,将支付违约金。交房时相应文件应齐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合同签订后,黄杰芳支付开发商购房款47万余元。

  某开发商直到2006年12月6日,才向黄某寄发《入伙通知书》。黄某以开发商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收房。之后,开发商又分别于2007年3月31日和2007年11月9日向黄某寄发收房通知,均被黄某拒绝。由于黄某一直不收房,开发商只好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06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1900余元。开发商认为黄某拒绝收房构成合同违约,今年3月31日将黄某告上法庭。

  黄某于5月29日也向法庭提起反诉。双方均称对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双方  均有违约行为

  庭审中,黄某称,交房期限为2006年9月30日前,而开发商于2006年12月8日第一次通知收房,但当时消防没验收,商品房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之后,开发商多次发出通知,但因没出具相关材料,黄某仍拒绝收房。黄某要求开发商按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则辩称,商品房于2006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06年12月15日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开发商第一次通知交房时,并不具备交房条件,为此,应认定该通知为无效通知。但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通知黄某于2007年4月15日交房,此后,黄某不收房也构成违约。


  法院遂判黄某从2007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30元支付开发商逾期收房违约金,并支付物业费1400余元。某开发商按房价款日万分之二支付黄某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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