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中介公司在明知客户牛某已与贾某签订房产买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仍找借口促成牛某与他人签约。结果,牛某因违约付了数万元违约金。牛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判决某中介公司赔偿牛某2万余元。
2007年3月7日,牛某通过福州一家中介公司与贾某签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转让了其位于金山的一套商品房。期间,某中介公司给牛某介绍客户曾某。牛某向公司说明了情况,但公司仍动员他们签约。公司还与牛某签协议,承诺共同承担可能的违约责任。
在某中介公司的经手下,牛某与曾某办理了房产交易手续。原买主贾某遂将牛某告到法院。今年4月,经法院调解,牛某赔偿原买主4.5万元。
5月,牛某以某中介公司明知其所交易房产有约在先,为抢单赚钱恶意竞争,对牛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某中介公司赔偿5万元。
某中介公司辩称,牛某并未损失5万元,因其第一次与贾某签订合同价为53万余元,第二次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的合同价为56万余元。他多卖了2万余元,且中介公司少收了中介费1.1万元。因此牛某没有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福州某中介公司明知牛某已通过其他中介与贾某签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又介绍牛某与曾某签约并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违背了诚信原则,牛某与公司均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某公司应承担牛某所赔付的4.5万元违约金的一半。法院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