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系五指山市房产管理局办证员,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中旬的一天,汪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跟王某某说他要买五指山市五交化公司的铺面,让他帮忙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某提出需要费用疏通关系,并说给他20000元可以包办好。汪某某则提出过户的税款由他自己缴纳,疏通费用需要多少就给多少,事成之后再给王某某2000元。王某某同意,并陆续让汪某某提供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有关材料。2006年9月,在王某某的帮助下,五交化公司的三间铺面过户给了汪某某。期间,王某某以疏通关系的名义向汪某某要了7000元。过户手续办好后,王某某还向汪某某追要2000元。2007年3月,汪某某将其中的两间铺面卖掉后,才将2000元给了王某某。据此,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该铺面是国有资产,而申请人并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王某的行为导致了20万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