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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判缓刑将被开除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8-27

    
    厦门房产网8月27日讯 (海都报记者 王勋)记者昨日从省人事厅获悉,人事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处理意见》),对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在全省统一执行。据悉,凡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都将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2006年1月1日前被判缓刑的,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2006年1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该时间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任职务等次,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2007年6月1日后被判处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2007年6月1日前被判缓刑的,降级留任事业单位

    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则以2007年6月1日为界,给予不同处理。

    2007年6月1日前被判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其中,对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双方继续签合同时,原来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两个以上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3个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按降低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的,应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不作开除处分。




工勤人员:须重新考试上岗

    此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也应降低。

    根据《处理意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但必须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或现岗位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取得初级岗位证书后,如所在单位已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可申请聘任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如所在单位未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应按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的标准兑现工资。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参加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并兑现工资。

退休年龄人员:缓刑期间不能办退休手续

    《处理意见》还明确,上述三类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

    此外,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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