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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付20%物业费 承租户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8-19

     保障房的低保住户只需付20%物业费,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80%。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日前制订了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物业招人要优先考虑住户

    办法规定,厦门市国土房产局为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受市公房管理中心委托,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祖户租金的催缴等多项日常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可按有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低保户可申请物业费补助

    对于物业费的缴交,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超过3个月未交房租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依法追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

    保障房住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2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80%;属于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6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40%。

承租户不得擅自二次装修

    保障房承租户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使用期限内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承租户不得擅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装置、设备进行改装。保障房室内的固定装置、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改造、增加设备,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住房空置6个月以上要申请

    非申请人临时居住保障房的,应及时向物业报备;临时居住需超过3个月的,应提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承租的保障房因特殊情况需空置6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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