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在商品房销售中,常常可以看到“起步价每平方米10000元,最高价每平方米14000元”、“均价每平方米12000元”等含糊其辞的价格说明,7月1日起,如果房开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再这样标价,就要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记者从市发改委昨天下午召开的有关会议获悉,7月1日起,我市对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去年底,浙江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销售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按照《规定》,今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须及时调整。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应包括楼盘简况、房源概况、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据悉,我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楼盘(含尚未销售完毕的楼盘)开盘3天前;销售期间调整销售价格3天内,必须将《商品房销售公示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送到物价部门存档。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不明码标价或者公示内容不完备,市民可以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刘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