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市民纷纷前往陵园祭拜故去的亲人。让市民郑老太难以接受的是,儿子去年病逝,骨灰却一直被“儿媳”保管着,自己作为母亲想要祭奠一下都做不到。无奈之下,她带着孙子和“儿媳”打起了官司,终于讨回了骨灰保管权。
“外人”捷足先登——
老母见不着儿子骨灰
2007年6月23日,郑老太的儿子陈先生因病去世,遗体于6月25日在龙华殡仪馆火化。料理完丧事,郑老太于8月10日前往龙华火葬场领取儿子的骨灰盒。不料,郑老太却获知:陈先生的骨灰盒已经被他的女朋友殷女士取走了。
火葬场工作人员告诉郑老太,8月2日一位殷女士自称是陈先生的妻子,来到火葬场取走了陈先生的骨灰和火化证明,现在骨灰被临时存放在上海福寿园陵园。郑老太听后,心里愈加悲痛:老年丧子,到头来竟然连骨灰盒也见不到,还落到了外人的手里!郑老太立即联系殷女士,要求她归还陈先生的骨灰盒,但被殷女士一口拒绝。
交涉未果,痛苦不堪的郑老太带着孙子小陈将殷女士告到了法院,认为自己作为死者至亲的人,是处分遗骨的唯一权利人,殷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理应承担归还及赔偿责任。郑老太要求殷女士立即归还陈先生的骨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2500元。
郑老太为何与“儿媳”殷女士势不两立?原来,陈先生生前曾有过三段婚姻,小陈就是陈先生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子。离婚后,老陈在1997年初与一个日本籍女子结婚登记,直至病逝。在郑老太看来,儿子陈先生生前有两段合法的婚姻,他不可能和殷女士再有婚姻关系。那么殷女士和陈先生生育的女儿琳琳,郑老太也不认可她和陈先生之间的父女关系。因此殷女士与陈先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根本无权处分死者的遗骨。
遵守公序良俗——
法院不支持精神赔偿
对于郑老太的说法,殷女士提出了反对意见。她说,在1992年的时候,她就和陈先生相识了。1993年两人同居,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1997年10月31日,两人生育一女,取名琳琳,其出生医学证明中明确记载生父是陈先生。
殷女士认为,她和琳琳均有权保管死者的骨灰。加上陈先生去世后,所有丧事都是由她一手操办,丧葬费用也是她支付的,所以她并不是像郑老太所说的私自取走骨灰。至于存放陈先生骨灰的地点,她早已通知了郑老太,郑老太祭奠儿子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妨碍。
虽然我国法院并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是依据我国良好的风尚习惯,骨灰系自然人遗体、遗骨的转化物,由于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特殊亲属关系和情感,因此只有近亲属才对死者的骨灰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院认为,郑老太和孙子小陈作为死者陈先生的母亲和儿子,与死者之间具有最近的直系血缘关系,由该两人保管骨灰较为妥善。而殷女士并非死者的亲属,至于琳琳则尚年幼,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尚不足以承担保管死者骨灰的责任,其要求保管骨灰不符合现实的伦理及生活基础。
但考虑到殷女士目前将陈先生的骨灰存放在上海福寿园陵园,并非以非法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对于郑老太和小陈要求殷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法律上相应的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据此,卢湾法院日前对案件做出判决,殷女士应将陈先生的骨灰交付郑老太和小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