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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奇闻 65岁老太以租房为名屡次诈骗得手被判7年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11-20

    

65岁的刘老太是北京市房山人,她以出租房屋和合作开宾馆为名,诈骗他人13万余元。日前,刘老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2005年4月间,李某从报纸上看到育芳园有地下室出租,便找到了刘老太。在丰台区育芳园,刘老太谎称能将该小区一个楼地下室转租给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租凭合同。刘老太以急等用钱为由,让李某在10余天之内交纳了4.5万元租金。后因未按时交房,在李某的催促下,刘老太退给了李某3000元。之后,李某就再也找不到刘老太了。

李某报警后才知道,刘老太也是这里的承租人,她在这里开了个招待所。2005年2月左右,小区物业就和刘老太解除合同了。在和李某签订合同时,刘老太已经欠了物业部门18万元的租金及水、电费。

徐某是1993年在北京戏曲学校承包地下室开旅馆时认识刘老太的。2006年8月,在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一饭馆及马家堡等地,刘老太以与徐某合作租赁北京丰台区一个宾馆为名,2次诈骗徐某共计人民币9万元。后,刘老太将全部赃款挥霍。2006年9月4日,刘老太被抓获。

法庭上,刘老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她辩称:我只收了李某人民币27000元。

法院认为,刘老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且刘老太在与他们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刘老太所提收取李某钱数的辩解意见,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拿到判决书后,刘老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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