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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车位 被物业出租了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10-4

厦门房产网10月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苏燕梅)新买了车位,自家的小车却无法停入,只能停在小区的过道上,这让福州仓山区兴元花园的魏女士很郁闷。原来,这个车位被物业出租给了小区的另一个业主,她找该业主退车位,却遭拒绝。

事件:新买的车位 租户拒退出

    魏女士新买的这个车位,位于3号楼的架空层,9月份刚过户。此前该车位一直由物业出租给小区业主郭先生。

    魏女士说,取得产权证后,她向郭先生、物业公司、业委会主任发出告知函,说明该车位产权已归她所有,让郭先生在10月1日前退出车位。

    根据魏女士出示的产权证,这个3号楼13号车位面积30多平方米,是从林某兴处购买的,产权证后面的平面图上写着“一层(车位)公建”。“买了车位竟然不能用,怎么会这样?”魏女士说。

    郭先生说,他向物业租用这个车位已6年多了。这架空层的车位应属全体业主所有,车位出售时,他也享有知情权。当初购买房子时,开发商也明确表示,架空层用于建小区活动中心,有时也可作为业主承办红白事的临时场所。所以他不退出该车位。

业委会:卖架空层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该小区的物业———福州市友邦物业有限公司的董经理说,根据物业和业委会的合同,物业向车主收取的是车辆疏导费,用于补贴公摊电费、水费等日常开支。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双方的争议,物业只能向业委会请示后,才能做出处理。

    业委会陈主任说,魏女士的车位是向林某兴购买的,而林是小区开发商兴元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开发商欠兴元花园维修基金,小区消防设施也不到位。林某兴又把本属于全体业主的架空层拿去出售,这种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魏女士的产权证写着一层,一层应该指的是住房,而不是架空层,有歧义。魏女士没办土地证,手续不齐全。业委会需先到相关部门核实魏女士产权证的真实性。

律师:有产权证可要求退出车位

    对此,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亮认为,《物权法》只对小区的公用道路和绿地界定得清楚,这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还有大量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没有进行界定。对于架空层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学理上存在争议。

    蔡亮说,业主维权时,首先要看架空层面积是否已纳入公摊面积,其次要看规划图纸是否明确将架空层规划为可分割、可出售的面积。如果架空层面积没有计入公摊,该架空层经产权登记机关核发产权证,就属于开发商;如果规划图纸已明确将架空层规划为可分割、可出售的面积,开发商也有权出售。魏女士购买了架空层车位,又取得了产权证,就是该车位的所有人,有权要求郭先生停止占用车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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