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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小区配套纳入交房条件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1-4


  厦门房产网1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吴语)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厦门市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介绍,新版合同增加了对开发商的约束,更加注重保护买房人权益。

  与旧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新版示范文本有哪些改变,到底新在哪里?买卖双方要如何运用合同条款,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房管局进行了解读。

签合同前 要出示“六证”

  依据新版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面积超3% 买方不付钱

  合同约定面积很大,但是产权登记面积却少了,买房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对此,新版商品房合同明确要求,如果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增加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的约定。

小区配套 纳入交房条件

  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做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细化公共部位归属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产权登记期限更明确

  新版合同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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