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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鼓励市民使用高性能、低排量轿车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1-11


  厦门房产网1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黄智敏) 今后厦门将鼓励市民使用高性能、低排量的轿车,不得在行驶线路等方面进行限制。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

节能将纳入领导考核内容

  《草案》规定,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并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节奖超罚的依据之一。

项目不符节能标准,不批

  《草案》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时,提交经评估的节能专篇,由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鼓励销售使用低排量轿车

  如何合理地使用能源,《草案》也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如: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再单独新建锅炉。热电联产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保证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的用热需求。

  鼓励销售、使用高性能、低排量轿车和其他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鼓励和推广清洁替代燃料应用和高效清洁的车用动力系统技术。不得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等方面进行限制。禁止销售和使用燃料消耗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交通运输工具。

鼓励民用建筑使用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节能方面,《草案》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民用建筑使用太阳能、地源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属三级以上民用建筑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热水供应、建筑照明或者其它用能系统。

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草案》规定,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对节能工作给予支持。市政府可以使用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对建筑节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草案》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相关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可处以最低一千元最高五万元的罚款。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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