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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四项费用禁止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8-1-10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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