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两天的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根据规定,《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将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行驶、将机动车移至指定地点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称,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使用的广播喇叭。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在住宅楼、距离住宅楼十米以内的建筑物、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以及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其他地点,均禁止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
昨日会上,因到退休年龄?熏会议表决通过,免去王军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熏免去郑志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同时任命郑祥发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