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的房屋在使用电器过程中,多次出现电表跳闸断电现象,为此引发了一场房屋租赁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已予解除,房东李女士返还房客周先生租赁房屋保证金1.26万元,并给付违约金6300元。
2005年5月28日,周先生与李女士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李女士出租给周先生一套面积为227.64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周先生住家使用,月租金为6300元。同时约定了保证金、违约金等内容。周先生在使用房屋空调过程中,多次出现电表跳闸断电现象,为此,他向所在物业公司保修,仍未能解决。同年12月18日,周先生通知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等事宜未能协商解决,故周先生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周先生认为,因租赁房内的电器无法同时使用,物业部门无法解决。为此,双方遂于2005年12月提前解除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李女士拒不返还已收取的2个月押金,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解除,李女士返还自己房租保证金1.26万元,并按约支付违约金6300元。
李女士则辩解,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电力问题不属于房屋范畴,周先生所述跳闸现象,是由于其使用电器超过正常电力负荷造成的。周先生无端解除合同而违约,故反诉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办理了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相关交接手续,事实上双方已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对此予以确认。
周先生缴纳的租房保证金,李女士应当返还。而作为出租人的李女士,负有将租赁物给承租人正常使用的义务,但周先生在使用租赁房内电力设施时,多次出现电表跳闸而断电的故障,李女士应当承担租赁物或其相关电器等设施的瑕疵担保责任,故周先生要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