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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户名在承租人外迁或亡故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由承租户向房管部门提出转户申请报告,并符合以下条件: 1.新的承租人应为本区常住户口的共用居住人之一; 2.新的承租人未参加房改和享受住房补贴,在本区无其他住房; 3.承租人户名变更顺序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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