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改变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拥有私有房产的比例越来越高,房产作为很大的固定资产在各类社会经济事务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房屋所有权登记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加强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的提高,我市现行的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民对房屋权属关系在社会经济事务中的要求。因此为明晰产权、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房产业务,我市在借鉴其它兄弟城市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变夫妻共有房屋产权登记模式,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必须做共有权证。
2、夫妻共有房产必须申请做共有权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四、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如果该房产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该及时共同申请做共有权证。
3、我市严格实行夫妻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从2007年10月1日起。
4、新旧夫妻共有产登记模式有什么不同?现行的登记模式从1989年城镇房屋产权总登记以来,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都习惯于将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而登记机关一般也不强求当事人要以夫妻共有的房产来进行登记,只是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出卖或设定抵押权)时,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改变后的夫妻共有产登记模式,即登记机关将不再查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可以将产权登记为夫妻共有,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将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但在对房屋权利进行处分时,其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权利人可直接进行处分,房管部门将不再要求夫妻同时到场或要求其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委托书。新的登记方法既宣传渗透着“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的法规精神,又没有硬性定论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就一定不是夫妻共有产,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物权自治、公权不干预私权的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5、对于2007年10月1日前已办理产权且仅登记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产应如何操作?
对于此类房产,如属夫妻共有产的,夫妻双方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 夫妻双方可凭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明,有效婚姻证明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2) 可以不作变更,登记机关仍然实行老证老办法,对此类房产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仍要求夫妻双方到场或要求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委托书。
6、2007年10月1日后,如夫妻共有房产仍选择登记在一方名下被隐瞒事实单方处置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付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夫或妻发现对方将共有房屋已处分,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被侵害的共有人应向侵权的共有人追偿或进行民事诉讼,而善意第三人受权属登记公示力、公信力的影响的同时受法律的保护。
7、从2007年10月1日起受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私有房产在产权证上有什么提示?
为尽最大告知义务,对此类的房产,登记机关会在产权证附记栏内打印“登记在产权人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其他权利人未提出异议情况下可单方处置”进行提示,提醒房产共有人及时申请做共有权证。
8、实行新的夫妻共有产登记模式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若其配偶死亡应如何处理?
对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夫妻共有产登记模式后仍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若产权人的另一方亡故,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到登记机关申请产权转移登记,如未及时主张产权而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或提出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