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报预售?
答: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2、购房人要求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哪些证件?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哪些内容?
答: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据、坐落位置(含幢号)、层次、房号、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格与价款、付款方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差异怎么处理?
答:经测绘机构实际测定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测绘面积)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预售面积) 3%以上的,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超过3%以上部分面积的价款;测绘面积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购房人的损失;测绘面积超过或小于预售面积3%(含3%)以内的,应当按测绘面积结算价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什么合同?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认为可以采用格式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自行拟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
6、房地产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1)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7、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执业经纪人员签名和所在单位盖章;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8、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怎么样?
答: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文件(杭价房[ 2002]172号)规定:
(1) 房地产买卖代理收费实行分档累进费率计算,分档累计: 20万元及以下的为千分之十;
20万—50万(含)为千分之八;
50万—80万(含)为千分之五;
80万—100万(含)为千分之三;
100万元以上为千分之一。
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费率 10%的幅度内浮动确定。其中属产权互换的收费按买卖代理收费的50%计算;
(2)房地产租赁代理收费标准,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可按半个月成交租金一次性收取。其中非住宅租赁代理收费标准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
(3)代办交易领证手续的收费标准,每件为200元至300元(包括代办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9、消费者想通过中介公司买房、租房,应如何选择中介?
答: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应查阅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的“两证”,其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二为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杭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10、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场地上墙公示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场地应按照“五个上墙”的要求实行上墙公示制度: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杭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计费方法;
五、执业经纪人姓名、证号和照片
11、房地产中介机构能不能收取房款?
答: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帐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帐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帐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当事人、银行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房款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代办房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