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2005C4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7]66号
根据厦府2005地670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思明区范围内占地面积291945.594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2005C48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十九楼
联系电话:5315888 邮政编码:361026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
地址:莲前东路859号
联系电话:5966096 邮政编码:361006
二、拆迁单位:厦门众城新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嘉禾路92号侨星大厦14楼
联系电话:5115411 邮政编码:361009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8年2月29日。
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
安置房地点:墩仔小区安置房(期房)。
七、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拆迁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九、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思明区莲前墩仔社内(光大商务酒店后)
联系电话:5933793
特此通告
2007年9月22日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