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却由于其为同伴石某提供作案工具,他也因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仓山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月13日中午,龙某邀请沈某次日晚一起去抢劫,沈某因要上班没有答应,但提出可以将自己一把长约50厘米的大砍刀借给他使用。当天晚上9时许,沈某将砍刀交给龙某。次日晚7时许,龙某就带着这把砍刀伙同石某窜到仓山区叶下村的小路上对受害人熊某实施抢劫。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沈某虽然没有直接参加抢劫,却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作案工具,其行为也已构成抢劫罪。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龙某则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