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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取范围扩大可用于支付物业费等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9-2

 

  一边是公积金折子上的钱不断增加,一边是“挤钱”交房租。今后,这样的窘境将打破:公积金可以用于交房租。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昨日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即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不仅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作出了规范,而且扩大了公积金支取范围。此外,实施意见还鼓励各地探讨研究设区市之间合作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或许很快就可实现。这是近年来我省首次对国家有关公积金管理规定出台实施意见。

  12%≤缴存比例≥5

  %实施意见表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即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不超上年度月均工资的3倍

  缴存上限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标准将一年一定,并予以公布。有关部门将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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