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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铁路部门收20%退票费终审被驳回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9-19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认为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费不合理,律师孙在辰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退票费85元。昨天上午,北京市铁路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质疑20%退票费

  律师孙在辰称,今年2月1日,他买了4张北京到盘锦的火车票,票价总计432元。2月4日,因安排有变,孙在辰到北京火车站办理退票。退票时,铁路部门收取票面价格20%的退票费,共计85元。

  孙在辰认为,自己退票时正值春运,车票非常紧张,除车票印刷成本外,自己没有浪费任何资源。“如果20%是退票的成本补偿,那10元车票和1000元票价的退票成本怎能相差100倍?如果是罚款,铁路企业不是行政单位,没有罚款权;若是违约金,鉴于运输合同的特殊情形,法律保护乘客的退票权;若是赔偿金,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怎能收取退票费?”对于退票费的“说法”,孙提出质疑。

   民诉被驳再提行政诉讼

  4月,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孙在辰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退票费8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孙在辰的诉求。孙在辰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终审维持了原判,驳回孙的上诉。宣判后,孙在辰表示,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但称自己“不会放弃”。

  孙介绍,除此民事诉讼外,自己还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被一中院驳回。目前,行政诉讼案正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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