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2005年底,深圳市政府正式推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等6个配套文件,在全国率先构建起可操作的行政责任体系和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率先在行政责任体系中明确了职责设定、目标管理、行政监督、考核评估、行政问责等“五要素”。2006年,深圳市又在全国率先对公安、交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5部门实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市民可以从白皮书上了解到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年度任务和主要目标,并参照白皮书上列出的指标,给政府部门“打分”。
目前,深圳已明确了108种行政过错行为。据统计,仅2005年10月到2006年12月,深圳监察机关就实施行政问责120件、对99人追究行政责任。2006年,监察机关先后对3宗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问责,督促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公开检讨。
迄今,深圳监察部门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开展政令检查、率先实行“解除处分”制度、率先实行“审”“核”分离制度、率先对行政效能行使监察职能、率先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等,对监察内容、监察制度、监察机制、监察方式、监察手段进行改革和创新。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链接)
(摘要)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向公众作出的道歉,应当载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