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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政府部门失职须向公众道歉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9-17

 

    本报深圳9月16日电 (记者 胡谋)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

  今年初,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市纪委全会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认为这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但也担心会流于形式,期待着政府能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更好地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机制,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

  《办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对于失职道歉制度,《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道歉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要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还规定,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2005年底,深圳市政府正式推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等6个配套文件,在全国率先构建起可操作的行政责任体系和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率先在行政责任体系中明确了职责设定、目标管理、行政监督、考核评估、行政问责等“五要素”。2006年,深圳市又在全国率先对公安、交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5部门实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市民可以从白皮书上了解到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年度任务和主要目标,并参照白皮书上列出的指标,给政府部门“打分”。

  目前,深圳已明确了108种行政过错行为。据统计,仅2005年10月到2006年12月,深圳监察机关就实施行政问责120件、对99人追究行政责任。2006年,监察机关先后对3宗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问责,督促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公开检讨。

  迄今,深圳监察部门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开展政令检查、率先实行“解除处分”制度、率先实行“审”“核”分离制度、率先对行政效能行使监察职能、率先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等,对监察内容、监察制度、监察机制、监察方式、监察手段进行改革和创新。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链接)


 

  (摘要)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向公众作出的道歉,应当载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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