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发生争吵,气急之下用手刮刘某鼻子,使得刘某左眼受伤,并最终导致刘某原本受伤的左眼穿孔。近日,仓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个月,并向刘某赔偿4.6万余元。
2004年,刘某因事故左眼被碱烧伤,造成左眼角膜病变、左眼萎缩。2005年12月16日,张某与刘某在仓山建新镇某村会议室发生口角。张某伸手刮刘某的鼻子,造成刘某的左眼外伤性角膜穿孔。事后,刘某经手术摘除了左眼,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再次鉴定,确定刘某左眼缺失系碱烧伤和张某用手刮脸造成的外伤共同作用所致,并最终确定张某所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仓山法院认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张某动手造成刘某眼睛受的外伤,与刘某眼睛最终缺失之间系“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程度为轻伤。
因此,法院最终以张某的行为造成刘某轻伤害进行量刑。同时,张某对刘某赔偿的数额也予以酌减。法院判定张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额为4.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