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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随手摘路边龙眼被罚400元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9-11

 


  有一句歌词叫“路边野花不要采”,路边的龙眼也不能随意乱摘,10月9日下午,四名青年在泉州草邦水库游玩时,顺手摘了路边一些龙眼,结果被巡逻人员发现,双方发生纠纷。后来报警协商,四名青年交了400元钱才走人。

  当天下午4时,刚刚交钱后下山的四名青年之一小温拨打早报“一线通”讲述了他们的经历:他和朋友小王带着各自的女朋友一同到草邦水库游玩。山路两旁都是龙眼树,龙眼正是成熟时候,“一时兴起,我和小王顺手摘了两把龙眼,总共不到20颗”,分给两名女伴一起尝尝。

  结果龙眼还没吃完,他们就被两名男子拦下了,“那两名男子自称是管理人员,说我们偷摘龙眼,要查看我们的身份证,每人罚款500元”。小温说,那两名男子穿着便服,“我只好说去弄钱,另外三名同伴则被带到了一处房子内”。

  小温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协调下,降到每人100元。叫朋友送钱过来,四人一共交了400元钱才得以走人。“我们只是随手摘了几颗龙眼,又不是故意去偷。”两名女生说,他们呆了一个小时,“同伴小王还被一个管理人员打了一巴掌”。

  城东派出所值班民警蔡警官介绍说,接到报警后,他了解了事情经过,四名青年主观上可能不是偷龙眼,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两名管理人员是城东街道新铺社区的龙眼树巡逻人员,派出所与新铺社区居委会书记联系,说不能乱开价罚款。居委会书记也说,应该以教育为主。后来经过当事双方协商,每人交100元钱算了结此事。“事情解决后,那四个青年并没有说不满意。”蔡警官说,据他了解,没有打人的事情发生。

  对于此事,律师苏海军认为,几名青年未经同意擅自采摘龙眼,此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龙眼树的所有权人或授权人有权制止他人采摘,并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以变相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犯人身权利的方式来要求赔偿,也是违法行为。同时,要求的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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