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9月1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真坚 满荣)2007年8月31日牞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康某(福建省惠安县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10月23日18时许,康某到漳州市区南星村诗墩社口建筑工地,与受害人李某喝酒,期间因猜拳引发争执,两人随即起身互殴,康某持破啤酒瓶捅伤李某的胸部,致李轻伤。
2007年6月5日,康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赔偿方面,经法院主持调解,康某支付给李某赔偿款人民币12500元。
由于康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