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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纳税指南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8-8

 个人门面出租和住房出租月租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率分别为:

    1、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税率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税率为7%;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税率为3%;

    4、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入,税率为12%,出租住房税率为4%;如果转租营业用房(含房产局房产),可以转租收入减去所支付的租金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5、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入,出租营业用房附征率为3.3%,出租住房附征率为1.65%;

    6、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签订租房合约中租金总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7、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税率为房屋所在地适用税额标准。

    个人门面出租和住房出租月租金在2000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税率与2000元以上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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