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这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认购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相关各方如出卖人、买受人、代理人等的主要情况;2、认购物业(楼盘)的情况;3、房屋的价款;4、定金的交纳及违约责任条款;5、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内容。而且,认购书通常还要双方签字盖章。
一般情况下,认购书作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即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并且,认购书具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 认购书即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买受人所购物业(楼盘)的法律手续齐备(五证齐全),认购书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