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7】52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5地501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禾山街道枋湖片区占地面积A1=235163.54平方米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里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06390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湖里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5602887
地址:兴隆路23号 邮政编码:361006
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227166
地址:湖里区后埔北二里218号 邮政编码:361009
二、拆迁单位: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286892
地址:湖里区双浦西里168号201-202室 邮政编码:361009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待拆迁人公开招投标后另行公布。
四、拆迁范围:四至角点坐标:X=12584.665 Y=63255.423;
X=12566.255 Y=63111.286;
X=12317.270 Y=63160.081;
X=12332.614 Y=63291.640。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非住宅: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枋湖村674号 联系电话:5779129
特此通告
20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