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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再收房合法吗?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8-6

   网友提问:关于先缴费再收房给钥匙的事。新版合同里做了约定:“在出卖人要求的时间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并缴纳……各项税费以及委托代办费”,“若未按照出卖人通知及时提交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或未交纳办理产权的相关费用的,则每延期一日,按照房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但按开发商要求的收房流程,必须先签代办委托书并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后才允许看房、收房。否则不给收房,不交钥匙。说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这是允许的么? 如果因此而照成不能及时收房,那么那一方需要承担违约金?
    (1)首先,流程不对,一定要先交费再给钥匙? 合同里没有这项约定吧。
    (2)而且“在出卖人要求的时间”交纳就必须在收房时缴纳么?“未按照出卖人通知及时提交”什么叫及时提交? 现在大产权还没有办理,根本对开发商不会照成任何影响。
    (3)违约责任在哪一方? 乙方说如果甲方不缴纳2费给乙方,则需要把缴纳完2费的发票提供给乙方后才能收房。 这是合理的么?
    孟宪生律师回复:这种流程有不合理性,如果合同这样约定了,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你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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