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政策,解决乡村企事业用地改变用途的拆迁补偿问题。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消息称,厦门市政府已印发“关于乡村企事业用地改变用途兴建住宅房屋店面拆迁补偿安置的处理意见”,明确因历史原因在2002年12月1日前利用乡村企事业用地改变用途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面,遇财政投融资拆迁时的补偿安置标准。
这类住宅房屋,按当年政府安置房配售价减去1500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差价后,予以补偿安置,安置后的房产可办理产权。若选择产权调换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
而由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店面或综合楼(底层为商业店面)的,对店面在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如开发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住宅、店面,将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函告行政执法、税务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