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8月31日讯 (海峡导报驻漳州记者 蔡力 通讯员 满荣 真坚)我日前牞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在省七建任一地区副经理的被告人庄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集团)聘任被告人庄某为七建集团福州分公司经理。2007年1月,七建集团聘任被告人庄某为七建福州分公司副经理,任命被告人庄某为七建福州分公司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的2004年初,陈某某、陈某挂靠七建集团承建福建建工集团东门小区3#、4#楼工程,七建集团委托福州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管理。2004年8月,被告人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某、陈某将该工程工地向福州市建设局申评“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后获通过。为了感谢被告人庄某的关照,2006年初的一天,陈某某在七建福州分公司门口送给被告人庄某人民币20000元。
2004年12月,陈某联合七建集团承建福建省商业物流中心大型仓储建材超市和福州市乌山大院东区改造工程,七建集团委托福州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管理。2005年3月,被告人庄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将该工程工地向福建省建设厅申评 “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后获通过。为了感谢被告人庄某的关照,2006年初的一天和2007年初的一天,陈某先后在七建集团福州分公司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庄某人民币5000元和1000元。
同时,庄某还在任职期间有贪污行为。2006年初,被告人庄某利用其职便,以向相关领导及单位拜年的名义,利用两张工程款已结算完毕无需支付的工资单,套取公款人民币104631.50元,其中12500元由陈某(另案处理)占为己有。被告人庄某将余额中的49300元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领导及单位拜年,剩余的42831.50元个人占有。
案发后,漳州市检察院在对被告人庄某涉嫌贪污公款的线索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庄某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钱款26000元的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任职期间曾以垫支招待费、零星费用为由向公司借出备用金,至2007年3月,被告人庄某尚欠七建集团福州分公司人民币76095.37元。2006年至2007年元月10日止,被告人庄某尚有35100元的招待费发票未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