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召开宣判大会,对两名故意杀人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并在会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是今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我市首批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
据了解,故意杀人犯李某贵(系河南省虞城县人)于2006年5月28日晚,与他人在小吃店内喝酒至次日凌晨,后将醉酒的郑某送回租住处。罪犯李某贵在离开途中萌生与郑某之妻占某发生性关系之邪念,遂返回郑某租住处,爬上二楼,并随手在过道的灶台上取了一把菜刀。罪犯李某贵经过一间卧室门前时,被民宅的房东夫妇发现并喊叫。罪犯李某贵竟残忍地用菜刀猛砍两被害人,致两被害人全身多处砍创,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介绍,故意杀人犯刘某兴(系福州市人)于2006年2月1日晚11时许,在台江区一新村与杨某嫖宿时,因嫖资发生纠纷。罪犯刘某兴用手掐杨某颈部,并殴打其脸部,直至杨某停止挣扎。随后罪犯刘某兴用卫生纸塞住杨某某的嘴,并用杨某的衣服、被单等捆绑其脖子和手、脚,用棉被盖住杨某的头部,致杨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刘某兴此后搜走杨某的金耳坠、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73元)等物及少量现金逃离现场。
经福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终审,并经最高院核准,依法以罪犯李某贵、刘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少杀、慎杀”的同时,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