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网8月22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在夏季日最高气温35℃以上,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须向其支付高温津贴。昨日,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全省正式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凡安排员工在夏季高温作业的企业,须按每人每天5—8元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该项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精神,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