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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开放商打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惹争议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8-21

   广州日报讯 “购房可入读该地段招生的重点小学”是现在不少楼盘广告中显眼的卖点。广告虽然诱人,其中的承诺能否兑现却要打个问号。开发商打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的卖楼广告承诺,入住白云畔山花园的业主任小姐却发现,如果没有广州户口,即使买了房、交了教育配套资金,还要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孩子才能入读公办学校。认为受开发商广告误导的任小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广告承诺。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售楼广告承诺“可读省重点”

  据任小姐称,2004年春节前后,她在报纸上看到广州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广告,广告上用醒目的字体写着:“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小学”。

  任小姐夫妇遂于2004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2006年春节后,因女儿已到上学年龄,任小姐来到京×小学了解入学事宜,不料京×小学答复说:若无本地户口则必须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才能入学。任女士要求开发商广州圣×房地产公司兑现其在售楼广告中的承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开发商则予以回绝,并称校方的内部决定公司无权干预。任女士由于无法支付高昂的赞助费,无奈之下只能把孩子送到民办小学。任女士曾提出在合同中明确“业主子女可免费入读京×小学”,销售人员却认为该条款在相关广告中已经提到而“不必列入合同”。

  白云畔山花园业主委员会李主任向记者表示,畔山花园的大部分业主原来都没有广州市户口。不少业主过往受子女读书问题困扰,他们到此买房的初衷是让子女就近入读省重点京×小学。李主任指出,开发商于2004年向7位已经交纳赞助费的家长各给予1.3万元的“补偿”。然而从2005年开始开发商就不再单独对业主补助,于是陆续有业主拿起法律武器解决争议。“可入学”的广告词究竟应否视为“免费入学承诺”?

  一审:“可入读”非“无条件入读”

  任小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任小姐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宣称购房可入读京×小学,对任小姐一家作出购房决定以及对商品房的价格均产生巨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属于必须履行的合同内容。

  开发商广州圣×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就原告就读京×小学一事有明确约定,任小姐一家仅凭两则广告就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子女入学的费用是不当的。开发商还提出,广告内容是真实的,“我们只说可入读,没说可以免赞助费。哪有小孩读书要赞助费却来找开发商的?”

  2007年1月8日,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但在本案中,京×小学并不属于被告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因此该广告不能视为合同要约。另外,广告内容为“可入读”,而非“无条件入读”,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对任小姐构成欺骗。

  二审:“可入读”该如何理解?

  任小姐一审败诉后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二审庭上,任小姐的代理律师指出,“购房可入读京×小学”的广告词理应成为购房合同要约,因为买卖双方是基于卖方对“购房可入读京×小学”的承诺而签订协议的。“购房可入读京×小学”是任小姐在白云畔山花园购房最重要的原因。代理律师还提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小学”相当于格式条款,若对此产生歧义的,也应当按照有利于任小姐的解释处理。

  开发商代表抗辩称已经尽力相助业主子女入学,并且向白云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了200万元的教育基金,所以履行了安置业主子女上学的义务。且是否要交纳赞助费终归是由学校方面决定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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