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指出要把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在此之前,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廉租住房对应的只是最低收入家庭,此次表述的变化,意味着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开始进入“廉租房时代”。
实际上,廉租房因住户不拥有产权,而使得政府部门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租户经济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入住标准和租户主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当然,以廉租房作为社会保障住房的“主要途径”,在现实操作中仍面临一定的挑战,其中首要的难题是,如何让“主要途径”的政策提法获得具体体现。比如,究竟多大的建设比重才能够称为“主要途径”?判断比重的标准是什么,是含商品房在内的全部住房,还是仅指保障性住房?为了解决此类细化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各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具体标准、数量、家庭状况和现有住房格局。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主要途径”的要求,再行做出具体开发建设规划。
廉租房政策之所以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文件中,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地方政府对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存在利益依赖。其二,为了落实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政策规定地方政府需要拿出部分土地出让金投入其中,但由于土地出让金属于预算外收入,在财务监管上存在困难。
因此,落实廉租房“主要途径”的定位,需要在量化明确各地方目标的基础上,设立行之有效的资金和土地落实方案,以及有力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