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下旬,本报接到读者来信称:闽商苏先生、郑先生等人组建的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因房地产开发中的纠纷,被山西省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起诉。
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在执行时,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以下简称“实支费”)。150万元天价“实支费”法律依据何在?所用何处?其中是否存在乱收费?7月25日至29日,本报记者赶赴山西进行调查。
天价“实支费”属于乱收费
苏先生、郑先生均是福建籍商人,靠着闽南人“爱拼才会赢”的精神,两人逐渐在福建、香港商界成就了自己的事业。如今,现年60多岁的苏先生是福建、香港多家集团公司董事长,还成为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会长、厦门内联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山西省福建商会名誉会长。
据苏、郑介绍,2002年,他们二人在“9·8”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上,由山西省驻厦办牵线搭桥,长治市政府驻厦办组团,介绍到山西省长治市考察。期间,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公司董事长刘某通过当地市领导向他们推介“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几经商议后,苏、郑等人在长治市组建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动该项目开发。
然而,随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推进,杰昌公司与华茂公司的矛盾不断突出。
记者在华茂公司的诉状中看到,华茂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开发“华茂商业园区”项目,是经长治市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以长计投字(2001)216号立项批准的,批准的开发建设规模总面积为43787平方米。可在随后与杰昌公司的合作开发建设中,该项目规模被变更增加为71549.5平方米,比原来增加了27762.8平方米。
2004年9月22日,华茂公司将杰昌公司告上长治中院。杰昌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杰昌公司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长治中院的受理管辖范围。2004年11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杰昌公司从增加的面积中补偿原告华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166平方米,独立店铺为1000平方米,大小商场为2386平方米。杰昌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9月26日,最高院做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