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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高中“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计划数的30%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8-14


  厦门房产网8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邱华明 见习记者 吕婷)昨日,厦门市教育局发布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高中“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的30%,且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

  按照《通知》要求,在福建省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可根据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择校生”。“择校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未达标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通知》要求,招生时应先录满正常缴费生,再录取“择校生”;“择校生”的录取,应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

  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学校不得再以自费、旁听、借读、走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厦门市招收“择校生”的生源地不得超出厦门市范围。

  附: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8000元;

  二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12000元;

  三级达标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9000元。

  高中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此规定从2007年秋季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择校生”的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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