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商品房外墙使用权纠纷案开审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外墙使用权纠纷案,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以商品房的屋面和外墙使用权为标的的民事案件。
原告施福添在2003年7月25号与被告厦门富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施福添向富春东方公司购买这家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合同中还写明,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原告方认为,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而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剥夺了原本属于原告的权利,此外原告也无权在自己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中,擅自处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权利。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合同中关于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业主来说,我出钱维修,但这个使用权却被开发商拿走,这个本身是没有道理的/只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处分外墙面和屋面的使用权。
被告委托代理人:正因为当初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官方才设定了由买卖双方,来约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来选定或者商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属。
此外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多元。目前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厦视在线 张立峰 周赞马 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