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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住宅层高不得小于2.8米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8-11


  厦门房产网8月1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 林芹)从9月1日起,住宅层高不得小于2.8米、不得大于3.2米。昨日,省建设厅下发通知,决定正式实施《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新规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设计。

  新规要求,全省住宅建筑建设时应遵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

  新规规定,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新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户内贮藏室 (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新规还要求,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同时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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