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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签中介合同 以防受骗!(图)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7-21

   目前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国家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现有的房地产中介合同格式都是由房地产中介公司自行制定的,合同大多繁琐且不统一,令买卖双方无所适从。现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联合推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有利于改变现有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合同不规范的现象。为此,我们请来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示范文本》提出专业点评。
  
  
   买卖双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示范文本》的时候,应十分慎重。以下以买方为例,对签订《示范文本》所需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
  
   一、《示范文本》中存在选择内容,买方应当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进行选择,不应过分听从中介的建议。
  
   如《示范文本》第三条中规定了两种计价方式供当事人在签约时选择,即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计价和按套计价,在选择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计价时,如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计价面积存在误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房价款多退少补。如选择按套计价,一旦出现面积差异,则房款不退不补,因此建议买家应从自身的情况出发,选择适合的计价方式。
  
   二、《示范文本》中存在空格部位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填写,对于填写的内容,买家应当有清晰的理解并确认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示范文本》第六条,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中介服务费和协办手续费,具体的收费均由双方自行约定,对于收费标准,买方应当先查阅相关的物价局文件,核实中介公司收费未超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后再进行填写,因为一旦成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即便买方发现中介收费高于物价局标准,也只能采取向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而无权要求变更合同约定。此外,对滞纳金标准的约定也应当是合理的。
  
   三、《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以及补充约定,因此买家在签订《示范文本》的时候,应当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文本未尽事宜与中介公司协商,在补充约定中予以明确。
  
   1.关于中介公司协办交易过户、租赁登记等手续问题。在买方需要中介公司协办交易过户时,就应当对协办手续的办理作出补充约定。
  
   2.关于合同的履行。建议增加中介公司所负的特定义务,如及时告知义务、协助义务等进行补充约定。
  
   3.关于违约责任。建议买方和中介公司应当补充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使得买方在行使权利时有相应的制裁条款作为保障,避免约定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示范文本》(买方及卖方版本)体现了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对出售或出租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如权属、用途等,均列有明确的条款,有利于买家了解房屋的真实现状;
  
   2.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公司和买方或卖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晰权责,特别是注重了对客户权利的保护;
  
   3.规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违约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也促使了合同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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