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处房屋先后被卖给两个购房户,双方均通过法律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购买在先,一方入住在前,房屋到底该归谁?记者8月26日从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了解到:经法官耐心调解,这桩购房纠纷终被成功化解。
据嘉陵区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介绍,2000年7月18日,王中晏与南充宏建房产公司签订“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并于当天支付2.8万元现金。双方约定,同年10月31日,宏建公司交住房钥匙,王则付清购房余款。到期后,宏建公司却违约了。2002年5月20日,顺庆区法院判决:宏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周内将住房交付王中晏。
判决生效后,王中晏却仍然不能入祝原来,2001年1月20日,宏建公司将本已卖给王中晏的那套住房,又加价卖给市民蒋秀军。还与蒋发生纠纷。蒋诉至高坪区法院后胜诉,且已装修入祝
纠纷闹到南充市中级法院。2004年4月23日,南充中院作出裁定,指定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法官发现,王中晏、蒋秀军对同一住房的所有权均属合法拥有。然而,挑起这桩一房二卖纠纷的宏建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公司法人代表也不知去向。法官对两位购房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希望他们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谅解,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的损失。
2005年6月9日,王、蒋最终达成协议:由蒋秀军代为垫付王中晏购房款2.8万元及原审诉讼费1470元,王中晏自动撤诉。日前,嘉陵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确认了蒋秀军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对其垫付给王中晏的29470元,准予其在向宏建公司结清余款时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