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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后又与他人合作经营到底算不算是转租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7-21

张先生在闹市区承租一门面房经营餐馆,但生意一直不是特别红火。前不久,张先生同李先生搞合作,将李先生的资金和管理经验引进了餐馆。但没过几天,该门面房房东跑来说张先生的这一行为是转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张先生纳闷求解:租房后又与他人合作经营到底算不算转租?

    转租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承租后又再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衡量某种行为是不是转租,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首先是从房屋使用角度,转租后房屋将由转承租人(即新承租人)实际使用;其次从租金支付角度,虽然从形式上出租人的租金仍然从承租人处取得,但实际上该房屋租金系由转承租人支付的;最后,从租金差额角度,承租人转租主要是为了赚取房屋租金差价。根据张先生所述情况很难认定为转租,作为出租人的房东也就无法以转租为由解除租赁关系。

    转租行为必须遵守双方租赁合同中转租方面的条款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出租人的谅解,并就租金收益方面与出租人重新做一些安排,以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一旦诉讼到法院,承租人完全可以要求收回商铺并追究擅自转租的其他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租赁商铺用于商业经营时,对于商铺租期的约定应与商铺转租挂起钩来。对于较长期限的商铺租赁,在确保出租人原有租金收益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尽力争取转租的权利,只是在转租收益方面须对租赁双方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从而降低商业经营风险引发的租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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