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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
已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的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出租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5天内持以下材料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松柏大厦三楼:电话:5103223)或中心在外设立的工作站(故宫路61号,电话:2131609;湖里联发大院,电话:5627045;鼎炉商业街31号,电话:5135257;海沧,电话:6583918;集美,电话:6104900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已竣工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出租,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愿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保证书。
5.单位法人委托书、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公有房屋出租不能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证明的、出租抵押中房屋,不能提供已告知承租人的证明的,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当事人应提交在房屋租赁期间若发生纠纷愿负法律责任的书面保证书。
7.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收费标准
1、住房:每宗100元,一次性收取(一份合同每登记一次为一宗)。
2、非住房:年租金在2万以下的(含2万元)按年租金1.5%收取;年租金在2万元以上的(不含2万元)按年租金的1%收取(注:一年一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