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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自我保护”:停车付了费 车被盗不赔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7-21

 在停车费发票上盖个章,上面写道:仅作占道停车收费,不承担保管和赔偿责任。这是某些物业部门最新推出的“自我保护”,可不少市民却因此而连喊苦恼。

  “自己的电瓶车停在单位车库里,物业每个月要求交6元钱,可现在车被偷走了物业却说这事跟他们没关系。”---4日,刚失窃了电瓶车的刘小姐就尝到了类似的苦头。

  刘小姐所在的单位是市区某大型百货商店,银泰物业负责该商店地下停车库的管理工作。就刘小姐失窃电瓶车一事,银泰物业管理处主任解释说,他们向把电瓶车停放在地下车库里的员工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而非保管费,因此是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的---这个当初在和商店签订的《地下层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况且今年9月,他们已经贴出过公告,公告上明确说明员工“车辆丢失和损坏责任自负”。她强调说,尽管他们不设专人看车,但平时对电瓶车停放的管理是到位的,每辆车必须凭停放证进入,同时安保巡查过程中对钥匙没拔、没锁的车也都有记录并会及时通知车主。“车辆失窃的事此前从来没发生过”。

    但刘小姐称向物业交6元钱时,物业并没有告知她这费用的性质,而且公告她也没在车库内看到过。随后,物业部门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公告,上面也确实用括号注明了物业不对车辆丢失、损坏行为负责的文字。

  海曙房管处物业科一负责人士认为,如果物业收取的只是场地使用费并且在公共场所贴有告示,车辆失窃物业应该是没有责任的;但车辆如果是凭证出入,则物业对车辆被偷应该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

  素豪律师事务所周彬律师则表示,如果没有直接合同表明物业每月收取的这6元钱是场地使用费而非保管费,而仅仅以告示告知物业不对车辆失窃负责,物业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为告示不属于有效的免责凭据。

  众信律师事物所的姜洪明律师认为,参照旅游行业对宾馆饭店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不管物业收的是场地使用费还是保管费,只要收费了,管理区内车辆失窃物业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经理告诉记者,业主车辆失窃物业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涉及场地使用费和保管费之争时,目前宁波的物业公司一般不会进行现金赔偿,而是通过免一段时间的停车费或物业管理费的形式以取得业主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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