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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7-20

 王某承租了房管所的一间平房,儿子王雷一直与其共同居住。不久前,王某去世。请问,王雷能否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承租权?

  王洪坤律师答: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王雷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更名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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