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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房改公房的个人如何交纳物业管理费?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7-20

 
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分为住户个人交费项目和产权人交费项目两类。其中,住户个人交费项目应由购、租住房者自行交纳;产权人交费项目则应由在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前段时间和个人交纳。
  
  但是根据该暂行办法的第五条\“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quot;。其中包括绿化费、化粪池清淘费、管理费、小修费、中修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和公用电视天线费。
  
  据此规定,有关方面经测算后得出,一套6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若不包括大修费,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约850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724元,每月62元;同样面积的高层住宅,每户每年交纳物业管理费约1414元,其中住户个人交纳108元,每月9元,产权人分担1306元,每月109元。
  
  故此,购买房改房的职工只需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其中的住户个人交费项目。该项费用包括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和机动车丰车费等。其中的常规性收费,包括保洁费(3元/户)、保安费(5元/户)和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1元/户),一般每户每月为9元,全年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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