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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厦门下月不交垃圾处理费将被罚款
信息来源:厦门房产网  发布日期:2007-7-20

 
商报讯 记者龚冉 通讯员王林报道 建设部颁布的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起施行,生活垃圾的排放者和管理者都将有章可循。本月下旬,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组将重点检查以下4个方面:一、代征单位受委托情况;二、代征单位在征收过程中使用专用票据及按标准征收情况;三、垃圾处理费及时缴入国库情况;四、垃圾处理费返拨使用情况。同时,对那些应代征而没有代征的物业管理公司,将按其垃圾量进行收费。另外,生活垃圾排放申报工作已进入第二阶段,市容环卫监察大队将对那些没有申报的单位进行催报,仍拒绝申报的,将按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有关方面称,新的《办法》下月起施行,制约城市生活垃圾长效管理的“瓶颈”问题将迎刃而解,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排放申报,以往对这些拒绝缴纳和拒绝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没有操作性很强的具体处罚条款或处罚标准,致使刚性不够,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是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缴、拒报,给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排放申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新《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总的来说,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年来势态良好,共征收3000多万元,与全国相同征收模式的城市相比,收费率不算低,反映出我市缴费对象执行政府规章及缴费意识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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