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某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付了房款。但房产商至今办不出个产权证,后经了解房是使用权房。我要求退房,房产商不同意,并说使用权买卖是合法的,产证是终会办出的。请问我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答:你与房产商发生买房行为时,我国是禁止买卖房屋使用权的,即使现在使用权房(不可售公房)可以买卖也必须由承租人先向国家买进然后才可卖出。至于你是否能退房,以下案例可作参考:
原告严某诉称,1997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有偿转让协议,并已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45716元。但该转让房屋系使用权房而非商品房,被告承诺,该使用权房屋购买后可办理个人产权证,但事后原告得知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被告采用欺骗手法,将公有房屋使用权卖于原告个人,违反了有关房产法规,故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45716元,赔偿利息损失34848元。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主体资格有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有偿转让协议虽有原告单位盖章及单位空房调用单和住房配单,但事实上原告单位与被告间并无房屋转让行为,购房款亦原告个人支付,故该房屋转让行为从形式上看系单位之间房屋有偿调拨,而实际上是原告个人购房。被告转让的房屋系参建所得,未有权属凭证,按有关房产政策之规定,不得有偿转让个人。
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有偿转让协议系无效协议,导致协议无效之责任在于被告,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有偿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345716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348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