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这一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不断改善的需要,必须将竞争机制引入物业管理行业。
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是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建立竞争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相当一些城市,由开发商指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它所开发的物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这些物业管理企业大多为开发商自己下属的公司,这样就会带来很大的弊端。据不完全调查,近几年来,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住房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资料不齐等热点问题,多数是在开发建设阶段遗留下来的。实践表明,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是隶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或者是由开发企业直接指定的,往往无法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或者是对物业承接验收敷衍了事。这样,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物业产品质量、施工安装质量、管理维护质量等问题,因为责任不清,业主投诉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就会相互推诿,并给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带来很大的困难。此外,开发企业自建自管、建设单位后勤部门或所属企业包揽物业管理的现象,也束缚了物业管理的活力,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条例》在规定建立物业承接制度的同时,着手推行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根据《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属强制性规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条例》虽然没有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各地的成功经验,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往往也是采用公开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方式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另据了解,为贯彻《条例》推行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建设部即将颁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监督指导,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彻底打破谁建设、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积权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双向选择机制,造就一批守信誉、重质量的品牌企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他类型的物业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要逐步推进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专业化管理。要加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有效衔接,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接管验收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合同的规范,明晰建管双方及业主三方的责、权、利,保障物业管理的健康推进。